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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工程技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26号)文件精神,从 2005年起,我市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将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确定采取考试的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各级档案馆及档案部门中从事各类档案(除人事、户籍、病历档案外)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
  三、考试机构设置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统一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http://www.bjpta.gov.cn)。
  四、证书
  参加北京市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取得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与待遇不挂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五、有关问题说明
  1、自2005年起,本市不再组织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
  2、有关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工程技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26号)。
  3、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要求的规定〉的通知》(京档通[2002]26号)文件中关于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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