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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省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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