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对成本监审目录的制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42号令规定成本监审目录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同时,鉴于提交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听证会本身的特殊性,规定凡列入听证目录或虽未列入听证目录但需举行听证会的,自动进入成本监审目录,应当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另外,对于那些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进行成本监审。42号令还对成本监审具体工作方法、具体品种成本监审办法主要内容、违反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42号令规定,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从而赋予了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的行政工作职能。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成本监审工作领导,健全成本调查机构,把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充实进去,给成本调查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
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继续对成本监审人员实行内部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成本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改委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同时,成本监审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42号令的要求,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将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成本监审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之前,要想方设法保证成本监审工作开支所需,确保成本监审工作正常运行。
四、围绕价格工作中心,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要围绕价格工作计划,依照《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认真安排好成本监审工作。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分工和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成本监审。依据42号令以及相关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复核。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根据经营者成本核定表核算的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必须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