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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安排意见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安排意见
(郑价综〔200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属各单位:
  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第4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也必将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贯彻落实好42号令,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42号令的现实性和重要性
  2002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第一次提出了成本监审的理念,建立了成本监审工作制度,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三年多来,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和不断努力下,成本监审制度框架已初步确立,各项成本监审工作稳步推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底,我市成本机构先后对自来水、热力、高校教育、公交、电力等十几个行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成本审核,累计剔除不合理成本近亿元,为价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也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成本监审工作的深入发展,《原办法》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42号令正是在认真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来成本监审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价格法》对《原办法》进行重大修订的结果。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成本监审工作将朝着更加科学、严谨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健全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推动价格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42号令的精神实质
  42号令在保留《原办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认真吸收了近年来成本监审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成本监审的性质、范畴以及制度、程序、方法及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概念更为准确,方法更加科学,并在一些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42号令,从以下几个方面领会其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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