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中标药品信息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到期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中标药品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郑价工函〔2006〕4号)


郑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收取中标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费的请示》(郑卫[2006]1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郑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6]265号)精神,现将郑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收取标准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卫生局健康教育所为郑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信息服务和监督工作平台,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可以收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费、信息服务费。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超过100元,每个中标药品品规的信息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0元。没有中标的药品不得收取信息服务费。
  三、以上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点进行公示,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