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省外调入肠衣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6]282号)
省盐务管理局,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7号《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肠衣用盐纳入食盐管理,为支持肠衣加工企业的发展,考虑到盐行业的承受能力,经研究测算,现将省外调入肠衣盐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外调入肠衣盐作价办法
1、省级公司批发价
以实际进价为基础,每吨加20元的定额管理,加2.56元中盐总公司管理费、再加增值税构成。作价公式:省级公司批发价=实际进价+定额管理费+中盐管理费+增值税
2、市、县作价
市公司对县调拨价以省级公司批发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加5%的综合差率,再加增值税及附加税制定。
县公司批发价以市公司调拨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加7%的综合差率,再加增值税及附加税制定。
市所在地市批发价以省级公司批发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加8%的综合差率,再加增值税及附加税制定。
二、肠衣用盐企业可根据年用盐量向当地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提报用盐计划,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盐业主管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