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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工作由文件形成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承担。依照本单位规定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确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密级和划定保管期限,鉴别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参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科技文件、专门文件归档范围的规定,并结合电子文件的特点,将反映机构主要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纳入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密级和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件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有两种,即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

  脱机保存时使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一次写光盘、磁带、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定期完成。

  第十八条 存储电子文件载体的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全宗号和载体编号。

第五章 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其形成单位应按照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定期将检验合格的归档电子文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

  第二十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实现,或各单位向档案馆移送光盘、磁带、硬磁盘。

  (一)通过网络进行交接的,移交方首先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表3)中相关内容,并随同电子文件(含《电子文件登记表》(见表1)、《电子文件目录》)一并移交。档案馆对接收的电子文件检验合格后,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表3)相应内容,并将登记表送达电子文件移交单位进行确认。

  (二)使用脱机载体进行交接的,其装具上加贴由档案馆制发的统一标签,其载体形式如为光盘,应移交一式三套。在接收电子文件时,文件形成单位和档案馆均应对每套文件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100%方可交接。交接双方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表3)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对检验不合格者,应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网络实施交接的检验项目包括核实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审核手续;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对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完整;采用脱机载体实施交接的检验项目还应包括载体有无划痕,是否清洁;有无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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