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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了加强对我市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保障电子文件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会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我局(电话:65121617、65591035,E-mail:kjc@bjma.gov.cn)。

  北京市档案局
2004年10月12日

  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保障电子文件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使用的下列基本概念具有特指的涵义。

  (一)电子文件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二)归档电子文件 指具有参考和凭证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三)背景信息 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四)元数据 指反应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五)逻辑归档 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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