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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档案局将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市属单位与区、县档案局组织培训的质量情况作为评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八条 各区、县档案局和承担对本系统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有关市属单位,应当在每次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班前三日,将培训计划表报市档案局备案(见附2)。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必讲课程和实际操作。其中必讲课程包括:档案与档案工作概述、公文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科技文件与科技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声像档案管理、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档案保护技术、档案法制与职业素养、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实际操作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由培训组织者确定。

  为保证培训质量,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必讲课程和实际操作时数一般应当不少于64学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京档发[2002]2号)即日废止。

  附1:
专业知识培训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档案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档案专业职称;

  三、每年应该按规定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档案专业技术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附2:
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计划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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