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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切实提高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结合新形势需要和我市实际,我局对2002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
2005年8月17日

  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上岗的和尚未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已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条 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对所管辖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五条 市档案局每年组织对符合条件(见附1)并承担授课任务的兼职教师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以及有关市属单位自主决定。

  第六条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以及有关市属单位应当采取需求调研、严格考试、建立兼职教师聘用制度以及加强授课效果检查等多种方法,保证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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