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位池养殖业的税费政策执行不力。
各市、县及其有关征管部门未能严格执行我省现行的高位池养殖业的税收政策和非税收入政策,应收未收、应缴未缴,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税费调节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促进高位池养殖业健康发展
当前,我省经济正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要始终坚持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规范和发展高位池养殖业,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互动,进一步推进生态省建设。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沿海各市、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在整合、规范和治理现有养殖项目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编制《市县高位池养殖规划》和《市县高位池养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其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规划、生态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防林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各市、县的规划要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审批后,报省政府备案。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高位池养殖规划,做好本市、县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禁市、县建设违反规划的高位池养殖项目。
(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
各市、县要对本区域内高位池养殖项目全面调查摸底,按照《市县高位池养殖规划》的布局要求,对现有的高位池养殖项目进行整合、规范和治理,制定具体的清理整顿方案, 明确清理整顿任务和责任单位,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未经审批的已建养殖项目,要责令养殖业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关闭、恢复原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要限期整改,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要“退塘还林”。对没有按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单位财务制度的业主要限期纠正;对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业主要限期补办。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和红树林带挖塘的,要限期退塘还林;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各市、县务必于2006年12月底前将本市、县清理整顿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到各市、县检查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