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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参与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报编发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刷单位应按编辑部的要求做好公报印刷工作。
  第十一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行暂时实行免费发送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五套班子领导。
  (二)市委各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部门。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
  (五)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
  (六)各区、镇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
  (七)珠海警备区,驻珠军警部队,口岸查验各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八)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九)指定适当地点,免费赠送公报,供企业和群众索取。
  (十)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二)、(三)、(七)、(八)、(十)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四)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五)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第(六)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九)项公报发送工作由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负责。
  负责公报发送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分发计划,落实名单和份数,按期领取公报,及时加以分发,并加强管理,确保公报发送工作到位、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办公室、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将公报发送至下属镇、街道、村委会和居委会。
  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要安排合适地方摆放公报,为企业和群众取阅公报提供便利,并加强管理,防止公报被恶意毁损。
  第十二条 当期公报编发后,由编辑部工作人员提供电子文本,交由市档案局和市信息中心分别在珠海档案信息网和珠海信息网上转载。
  第十三条 建立公报发放情况定期巡查制度。至少每半年要对各单位发放公报的情况检查一次,督促公报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发现问题,沟通情况,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因增加公报发行量等致使经费不足时,另行申请财政核拨不足部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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