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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6〕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主办的刊物,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发布载体之一,一般半月发行一期。主要刊载如下内容: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委与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政府与其他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文件。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选登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选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特区法规、有关决议;市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文件(名单)。
  (七)按照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八)市政府批准的需要公布的其他重要文件(信息)。
  第四条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所有文件(信息)均为非涉密文件(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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