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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十)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失业源头,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一)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该三个标准之间的距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注重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春风行动”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初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下达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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