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就业援助证》的申领和使用管理。做好新一轮《就业援助证》的换发衔接工作。严格《就业援助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隐瞒实情骗取、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援助证》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时,要对《就业援助证》原件进行核实、审查,以免发生骗取、重复、交叉享受有关政策的现象,并及时在《就业援助证》原件上进行标注记录,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不符领证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就业援助证》。《就业援助证》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适用(享受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按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援助覆盖面
(三)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土地征用与吸纳就业联系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和生活问题。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经失业登记后可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及区、县(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各地应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推进劳动保障服务室向行政村延伸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
(五)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事部门要强化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推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适应性见习训练工作,并逐步扩大参训对象和覆盖范围。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我市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给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