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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工每满1年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本条规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能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鼓励从事灵活就业。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最多不超过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
  5.鼓励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其他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助老(残)等社区服务性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述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其他补贴。
  6.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分别按不低于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临时用人计划总数70%、50%的比例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招用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人员的所有费用,财政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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