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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经其申领予以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下列人员可申领《就业援助证》:
  ①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②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④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⑤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⑥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2.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解决好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帮助失业人员创业。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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