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持发展镇村连锁超市、便利店
在摸清农村消费需求底数的基础上,对2006年在10个远郊区县,由农民投资创办的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纳入市商务局确定的试点企业连锁网络,并达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6]461号)标准的农民加盟商,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农户5000-10000元的资金补助。
三、扶持休闲旅游产业
(一)在市级乡村旅游村中培育20个体闲产业示范村,对环境改造、绿化美化、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在市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中培育1000个休闲旅游明星户,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给予每户2000元的实物奖励。
(三)开发100个乡村旅游特色商品。由政府组织产品研发设计资购买设计专利和设计费,以技术成果无偿转让的形式提供给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和农户开发生产。
四、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民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择优给予扶持。
五、深化“彩虹工程”
鼓励乡镇、村域企业与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扶持签署“彩虹工程”合作协议的30个科技联合体,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费用给予补贴。
上述政策,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放大聚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突出扶持重点,扩大使用效果。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将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六、市属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京政农发[2005]27号文件自行废止。
八、本意见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