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政策意见
(京政农发[2006]18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京发[2006]3号)的精神,为了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农民就业增收,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农村二产发展
(一)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为载体,拓展农民就业空间。加强“基地”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地的承载能力,促进龙头企业集聚。
(二)根据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县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开发区整合方案等,进一步完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规划、土地和项目等相关手续,对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扶持。
(三)对在郊区投资新建的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3%,择优给予扶持。
(四)对原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都市型工业企业通过盘活闲置资产,进行重组和技术改造,并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按技改项目投资一年贷款利息的50%择优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
(五)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市级龙头企业和具有知名品牌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一年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50%择优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
(六)培育名牌产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培育一批北京名牌和全国名牌。
(七)推荐10家经济效益好、信誉高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实行“银企合作”,促其加快发展。
(八)对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都市类企业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择优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