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治安保障
7.5.1 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 资金保障
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7.7 物资保障
7.7.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
7.7.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 保障数据库建设
7.8.1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 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省应急办。
7.9 社会动员保障
省、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8.宣传、培训和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识。
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各级党校及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培训。
8.3 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