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法律援助。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2.3 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6.3 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7.1.1 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驻黔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2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省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
7.2 通信保障
7.2.1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7.2.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
7.3 交通运输保障
7.3.1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铁路、机场、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卫生管理部门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