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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3.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省和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5.3.4 现场指挥部执行省应急委的决策和指令,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 现场指挥部设相应工作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5.4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专门指挥机构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合省各专门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5.5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省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5.6 新闻报道
  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5.7 应急结束
  5.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7.2 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在2周内向省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6.1.3 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6.1.4 恢复重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按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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