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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2.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 预警的发布
  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5.基本应急

  5.1 分级响应
  5.1.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题(子)预案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预案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委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1.2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1.3 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先期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办。
  5.3.2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省应急委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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