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省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
3.2 信息处理
3.2.1 省应急办负责全省各地各部门上报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地、县两级应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 省各专门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省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将信息报至省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2.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情况。
3.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省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省(区、市)人民政府;较大事件,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地级人民政府;一般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3.2.6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1 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防汛、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物价、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经贸、质监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
4.1.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
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办,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应急办。
4.1.3 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报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4.2 预警
4.2.1 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有关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本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