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6 适用范围
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7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是全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专门指挥机构,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 省应急委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1.3 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省应急委日常工作。
2.1.4 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5 按照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省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各有关方面根据规定,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3.1.1 整合全省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贵州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