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体制
(34)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乡(镇)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进一步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合理区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乡 (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一律由省实行总量控制,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5年内只减不增。进一步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抓好政策落实,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35)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清退临时代课人员。建立完善农村教师交流制度。加大对边远、民族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
(36)深化县(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继续落实省对县共享税收定比增量返还等财政扶持政策,增加对县乡转移支付补助,实行省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的管理方式。对涉农城区和郊区按其涉农程度实行省共享税收定比增量部分返还政策。继续实行省对县财政综合绩效评价奖励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妥善处理农业税尾欠。
(37)深化国有农场改革。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创新机制,明晰产权,整合资源,强化活力,对国有农场进行股份制、公司化改造。要按照政策规定,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要按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8)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业农村信贷投放,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加强农村信用建设,探索适合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特点的多种抵押担保形式。推动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引导农户开展灵活多样的资金互助。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39)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和征收征用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坚持依法确权,确地到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使农民真正享有长期承包、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探索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征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建立节约资源、集约用地、规模经营、征用有偿、占补平衡、持续发展的土地经营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征地资金监督管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和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
(40)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规范有序、调节有力、运转灵活,多形式、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粮食流通,实行藏粮于库和藏粮于地相结合,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建立省、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