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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这次普查中所录制和摄制的录音录像资料,要求编制成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的资料片,由省、市群艺馆、县(区、市)文化馆永久保存,并向社会开放。

  2.建立验收制度,检验普查成果。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普查工作,由各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检查标准(另行制定)进行验收,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30%的县(区、市)。

  3.普查结果(文字资料、录音录像、实物作品)原则上由县(区、市) 文化馆保存,省、市群艺馆需保存的文字资料、录音录像资料应向县(区、市)文化馆支付资料成本费;省、市群艺馆需要征集实物、作品应协商付费。

  (六)普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1.普查队(小组)成员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是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2.普查队(小组)在当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如有重大发现,遇到困难和问题都要及时汇报。

  3.普查队(小组)每天要撰写普查工作日记。

  4.普查队(小组)要有严格的普查工作纪律。

  (1)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不走形式,调查者必须亲自深入现场,直接面对、接触调查对象。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2)实事求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整理、汇编资料时,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

  (3)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成果署名应反映客观实际。

  (4)遵守普查规则,所有规定上交的资料及成果,必须如实如期上交。

  (5)对于违反纪律者,要追究相关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罚。

  5.普查队(小组)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建立严格的资料交接和保管制度。

  五、普查工作实施

  (一)建立普查工作机制

  在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省文化厅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陕西省艺术馆,办理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开展本地区的普查工作。群艺馆、文化馆和文化站是这次普查的实施单位。各县(区、市)要成立普查小组,并尽可能地在各乡镇、街道设立普查员,开展普查工作。省、市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普查队,对重要项目组织专项普查。

  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市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普查工作。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印《普查工作简报》,及时报道各市、县(区、市)普查工作情况,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后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通报。普查工作情况要及时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形成社会关注普查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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