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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对内对外开放,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出发,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参加一些确有实效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
  (二)不图虚名,务求实效。主要选择在国内外影响比较大,已经形成传统,确实能取得效果的重要活动,按照计划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参加。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规模和人数,不能片面求全、求大。
  (三)企业自愿,不搞摊派。要尊重企业意愿,鼓励企业自主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同时,通过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参加经贸洽谈活动、走向市场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四)提高质量,跟踪落实。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得引进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不得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脱离实际的承诺。对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所签订的协议以及引进的项目,要加强后续跟踪和服务工作,提高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
  (五)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市场运作。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中的主体作用,逐步改进相关活动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凡是能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应尽可能交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主要做好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要积极培育会展业等新兴服务业,为以市场化方式组织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创造条件。
  二、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均以省相关职能部门为牵头单位。从2007年起,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牵头承办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招商局商相关部门统筹研究提出年度计划安排建议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实施。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或属于区域经济合作范畴,要求或邀请我省参加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原则上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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