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设立劳务派遣组织,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同级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共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
(一)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中调剂20%的资金进入再就业资金专户,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开展富余人员转岗培训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5%。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全省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运行等经费。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