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力争在省和各市(州、地)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运行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市(州、地)和各县及重点街道(乡、镇)联网运行。
(四)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问题,切实把所需场地、设施、编制人员、工作经费等落实到位。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建立就业档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把就业困难对象作为重点,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六)要加快在县(市、区)级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制定,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解决。
五、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或年底内裁减人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或低于 10%的比例但裁减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告,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事前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