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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失效]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及国有改制企业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 50%。
  (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我省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
  四、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从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期任务出发,加强全省各级就业管理服务组织的建设,统一并规范就业管理机构名称,明确职能,加强力量,提供经费保障。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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