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省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旅游、制药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
(三)鼓励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协作,加快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扩大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
(四)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完善和落实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五)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城镇经济,增强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5年底前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3.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第1至6类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绿色,第7类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蓝色。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所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持深蓝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