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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黔府发[2006]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近几年来,全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努力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地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省经济总量小,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就业是民生之本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继续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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