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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非税收入挂钩。

  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项目统一进行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分成比例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非税收入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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