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令
(第200号)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禁止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