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5〕19号)
各市、洲、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4号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对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包括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摩托车(以上简称机动车,下同)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料方可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68-2004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检测线检测
1、汽车每车次1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车次60元;
3、摩托车每车次30元;
4、手扶拖拉机每车次50元。
各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及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其中: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