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费字[2006]6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由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二、我市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可以鄂价费〔2005〕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