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5〕192号)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的请示》(武价房[2005]164号)悉。根据土地交易服务费收取一年来的情况和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时,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及以下 2
2 100-1000(含1000,下同) 1.8
3 1000-5000 1.5
4 5000以上 1.2
2、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以上标准的50%收取。
3、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二、咨询服务费
对出具普通书面咨询报告的,按每份300-1000元的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服务项目,按咨询标的额的0.5%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