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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供货价格=不含税出厂价格×[1+增值税率×(1+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率)]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送货制的,可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另行据实收取送货运杂费。
  第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具体销售价格由生产企业供货的实际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用、仓储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和税金等构成,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据实合理核定。
  进货运杂费用:指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仓库或港口、码头、车站通过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仓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和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费率上限为12%。
  仓储费用:指民用爆破器材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支和合理损耗。其费用标准可根据各仓库的设计使用年限、库存定额及正常的周转天数等指标合理确定。
  管理费用:指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人员培训、安全措施等费用支出,费率上限为8%。
  财务费用:指为保证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净支出额,费率上限为3%。
  税金:指依国家税法规定计征的流转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利润:指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正常经营获得的合理利润。成本利润率为3%。
  第九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批发作价,一律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为计价基数。
  民用爆破器材经销企业的批发价格=不含税出厂价格×(1+进货运杂费用率)×(1+仓储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财务费用率)×(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1+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率)]
  民用爆破器材经销企业实行送货制的,可另行收取送货运杂费用,具体标准由制定销售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定价时一并核定。
  第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可根据批量大小,对购买方实行批量折扣作价,折扣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批量折扣的最低起点为每批次炸药100公斤或雷管1000发或导火索500米。
  对达不到批量折扣起点的购买方应执行零售价格,其计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民用爆破器材经销企业的批零差率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运输距离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上限不得突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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