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6]9号 2006年1月11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建立合理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定价目录》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对《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
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作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合理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破器材系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物品。
  第三条 凡湖北省境内发生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对象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合法资质及行政许可手续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其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的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民用爆破器材销售环节的作价办法,由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用爆破器材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实际含税出厂价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或最终用户的供货价格,按下列计价公式计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