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报样刊等送检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四)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
(五)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完成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后,于当年5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和《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份。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处罚违规报纸、期刊情况,缓验报纸、期刊情况等。
(六)《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与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第八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查验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上报的年度核验材料,重点审核:
(一)报纸、期刊是否刊载《
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是否刊载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违反社会公德方面的内容,是否刊载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二)报纸、期刊编辑、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及广告业务等各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
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报纸、期刊的编辑、文字、校对、印刷等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试行)》、《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等有关规定。
(四)报纸、期刊出版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其采编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否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新任社长、总编辑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报纸、期刊出版状况和出版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出版规定,记者证、记者站管理是否规范等。
对于审核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后方可参加年度核验。
第九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报纸、期刊出版、印刷、发行、广告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纸、期刊,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报纸不得超过180天,期刊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期限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确定。缓验期满,按照本办法之第五、六、七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纸、期刊,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报纸、期刊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版或不能正常出版的;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三)报纸、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五)已经不具备《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
八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版管理规定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期刊。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