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渝新出报[2006]28号)
各报刊出版单位:
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促进我市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高校校报)、期刊,均按年度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 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年度核验时间将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报纸、期刊出版质量、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 报纸、期刊必须符合《
出版管理条例》以及《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辑方针符合登记的业务范围。
(二)编辑、印刷、发行、著作权使用等出版活动及广告业务等各项经营活动符合
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报纸、期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按照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稿件选用、版面内容、文字校对、印刷制作等出版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从业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五)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管职责。
(六)具备正常出版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保障等条件。
(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年度核验程序
(一)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条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如实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以及我局统一印制的《报刊社稿酬支付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经报纸、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报样刊,在规定时间内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二)所有在中国记者网“全国新闻记者管理及记者证核验网络系统”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报纸出版单位,在申报书面年度核验材料的同时,须向中国记者网“全国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及出版许可证管理系统”提交电子年度核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