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6〕4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6年的化肥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加大对省管化肥出厂价格的监管力度。控制化肥出厂价格是稳定化肥市场价格的关键,要采取措施切实控制化肥价格上涨。重申省管尿素、氯化氨、磷酸二铵中准出厂价格每吨分别为1500元、800元和2100元,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和省管化肥出厂价格的监管,不得突破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国家和省管以外的化肥,各地要在认真审核企业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保证市场供应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出厂价格。对未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要继续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或最高限价等措施加强监管。
二、进一步加强化肥流通环节的价格调控。市(州)物价部门要继续对化肥市场销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严格按照《通知》中关于化肥流通环节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包含合理的直接运杂费)的要求,对现行规定的流通差率进行清理,重新制定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流通差率。原各地规定的化肥综合经营差率超过7﹪的,一律降到7%以内。
三、开展化肥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今春各地要将化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涉农价费专项检查的重点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变相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提前执行调价时间,不执行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曝光。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应密切关注化肥市场价格动向,积极釆取巡查、回访、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做到检查工作常抓不懈,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