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废止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6]32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元。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