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武汉市白蚁防治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6]34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武汉市白蚁防治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6〕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心城区(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开发区)的白蚁防治费由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办公室直接组织征收。远城区黄陂、新洲、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的白蚁防治费,由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办公室统一委托辖区房产局所属的白蚁防治部门代征。
二、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建房〔1993〕166号)规定,从白蚁防治费收入中提取20%后备基金,专项用于白蚁预防包治期内的白蚁灭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