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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对危险品集装箱检查监管力度,严防瞒报、漏报和谎报。对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受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凡单证不全、失效、假冒等一律不予受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抽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置。
  此外,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无证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超越经营范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在限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停止其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相关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㈢强化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检查
  局属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的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码头布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码头装卸、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码头危险货物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作业等。要督促和指导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督促辖区内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立船舶洗舱水接收设施,使其具备接收能力。对2006年7月1日后达不到安全要求和洗舱水接收条件的码头,地方海事部门应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保障船舶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对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停止其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资格,直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㈣强化小型液货船监管
  地方海事部门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的宣贯,“百日会战”期间对辖区内小于500总吨的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船舶生产设施、设备以及证书,应急预案和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船/岸安全检查表》等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五、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㈠宣传动员阶段(5月10日-20日)。
  局属各单位及时将“百日会战”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㈡检查整改阶段(5月21日-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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