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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各区县局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由遥感监测发现的变化图斑,经本单位外业复核认定后,对其中的违法用地直接进行查处;
  (四)行政投诉举报涉及违法案件线索,由法规处(室)按规定分别转有关区县局或执法总队处理;
  (五)领导批示件由责任部门按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案件,执法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级行政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

  第二十三条 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其他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予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立案后应指定承办人员负责查处工作。承办人员应制定查处计划,确定办案时间。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催办制度,确保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案件查处要积极稳妥讲求效率。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调查清楚,拿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调查清楚,拿出处理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办案时限的,承办人员应当填报《延长办案时限申请书》,写明延长原因、延长时间,经领导批准延长。但一般案件延长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案件延长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违法取证。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凡与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
  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对事的处理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对责任人的处理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建议。
  法监处(科)应当在收到案卷5个工作日内,对执法队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能通过的案件,责成执法队伍进行完善,待完善后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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