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根据局领导的要求,执法监察部门可以参加各类建设用地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业务会审会。
第十五条 建立和发挥执法监察网络作用,完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发挥特邀监督专员和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监督和咨询作用。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队伍要健全动态巡查制度,确定巡查重点,制订巡查计划,建立巡查日志和台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国土房管巡查工作,定期检查区县执法中队的巡查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县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对遥感外业复核认定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责成执法中队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执法总队。执法总队负责对查处工作的督导、验收,并将汇总情况报告局领导。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守则:
(一)严格执法,权责分明。
(二)纠正违章,教育为重。
(三)事实处罚,依照规定。
(四)罚没财物,一律交公。
(五)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六)为民服务,清廉勤政。
第十九条 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轻微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场制作笔录,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法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来信来访;
(二)巡查检查;
(三)遥感监测;
(四)投诉举报;
(五)领导批示。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案件线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立即分类处理,进行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一)群众信访涉及违法案件线索,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由信访部门转执法总队处理,其他的转有关区县局处理;
(二)执法队伍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区县局处理,其中执法总队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即责令停止或责令改正,再转有关区县局处理,对重大违法案件也可直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