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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区县局的监察科和执法中队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监察科对执法中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落实违法案件立案和结案及时报告备案制度。执法总队所有新立的违法案件、各区县局新立案件中属于重大的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法监处备案。
  对属于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应当根据市局要求,及时作出专案报告送法监处。
  执法总队及各区县局所有查处的案件应当在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报法监处备案。

  第十一条 区县局立案后应当及时报备的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市局认定的其它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案备案:
  (一)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的;
  (二)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
  (三)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在完成前两款程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或《犯罪案件移送书》的。
  案件报备后,因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致使案件结果有进展变化的,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将进展变化结果补报,并完善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局及有关直属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执法情况统计报表报法监处,每季开始的第一个月同时报送上季度执法监察情况分析报告。
  每年12月28日前各单位应将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违法案件分析报告、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及下年度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报法监处。
  分析报告应包括案件查处汇总情况及变化趋势,违法案件的特点,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典型案例分析,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对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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