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确定立案查处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的,承办人员应当持《协查建议书》,明确要求;有关职能处(科)室应当在法律根据、程序规定、图表材料、档案资料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
案件查处部门正在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用《案件查办情况通知单》通知业务部门暂停正在办理的与查处案件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必须移交执法监察队伍依法处理。案件结案后,业务部门接到案件查处部门的《案件查处结果通知单》方可依法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违法案件查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及涉及移送的,应当由局领导召集集体审议。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档案。
第六条 各类国土资源和房屋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违法案件发生地的区县局进行查处。属于第七条规定范围的案件由市局直接进行查处。
市局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法监处)应当加强对全系统执法监察工作的调研、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市局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业务工作。执法总队应当协助区县局国土资源或房地产执法监察中队(以下简称执法中队)解决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
根据需要,各级国土房管部门之间或者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
第七条 由市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包括:
(一)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国家机关交办的案件;
(二)市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局领导交办案件;
(四)中心城区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查处权限在市局的案件。
第八条 法监处和执法总队负责办理应由市局直接进行查处的违法案件。
执法总队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提交处分建议书或犯罪案件移送书、督促处罚决定的履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结案等工作。
法监处负责对违法案件的督办,对执法总队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组织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的会审,并根据执法总队提供的专案报告向上级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案件查处情况。